一、适用人员
1.应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法国实习生应为双方高校(含职业、技工院校)的在校生或毕业不满1年的毕业生,在中国学习的法国留学生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实习无需返回原籍国。
德国实习生应为双方高校(含职业、技工院校)已至少完成四个学期高等教育的高校在校生或毕业不满1年的毕业生,年龄为18-35周岁,其实习领域应与实习生即将获得或已经持有的学位或资格具有相关性。
新加坡实习生应为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高校和理工专科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协议》申请签证时毕业未满一年的上述院校毕业生。有资格参加本计划的青年应为新加坡公民,且此前未参加过本计划。
二、所需材料
(一)实习期限为90日及以下(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选择“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90日及以下)”端口申报)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原件(电子/1份)。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
2.实习合同,原件(电子/1份)。
应提供中文合同,不得涂改。
合同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且包括以下条款:
a.根据实习生能力、培训目标或职业目标规定的工作内容;
b.实习岗位描述;
c.实习起止日期;
d.实习生每周最长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最长工作时间;
e.实习补助金及加班补贴(如需加班)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f.实习生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若有);
g.覆盖实习期的保险安排;
h.实习指导人员的职责;
i.暂停或解除实习的方式;
j.允许实习生缺勤的条件;
k.实习生应遵守的接收单位内部规定(尤其应履行尽职义务并遵守保密条款)。
3.实习确认书,原件(电子/1份)。
法国实习生的实习确认书由法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合作处出具;德国实习生的实习确认书由德国工商大会驻华机构德中工商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含北京、上海、广州分公司;新加坡实习生应通过其高等教育机构向通商中国申请确认书。
4.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原件(电子1份)。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5.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原件(电子1份)。
系统对申请人头像照片采用“ICAO 9303国际民航组织标准”检测,检测内容为:亮度检测、饱和度检测、清晰度检测、图片背景色检测、图片人像中心检测、头部占比检测、面部遮挡检测、瞳孔检测、头部倾斜检测、红眼检测、佩戴眼镜检测。(检测具体内容可查看头像上传时的照片要求)。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6.其他材料,原件(电子1份)。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二)实习期限为90日以上,6个月以内(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选择“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90日以上)”端口,并按照C类人员第三款申报)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原件(电子1份)。
备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用人单位公章包括法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同业务公章。
2.实习合同,原件(电子1份)。
备注:应提供中文合同,不得涂改。
合同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且包括以下条款:
a.根据实习生能力、培训目标或职业目标规定的工作内容;
b.实习岗位描述;
c.实习起止日期;
d.实习生每周最长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最长工作时间;
e.实习补助金及加班补贴(如需加班)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f.实习生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若有);
g.覆盖实习期的保险安排;
h.实习指导人员的职责;
i.暂停或解除实习的方式;
j.允许实习生缺勤的条件;
k.实习生应遵守的接收单位内部规定(尤其应履行尽职义务并遵守保密条款)。
3.实习确认书,原件(电子1份)。
法国实习生的实习确认书由法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合作处出具;德国实习生的实习确认书由德国工商大会驻华机构德中工商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含北京、上海、广州分公司;新加坡实习生应通过其高等教育机构向通商中国申请确认书。
4.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原件(电子1份)。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5.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原件(电子1份)。
系统对申请人头像照片采用“ICAO 9303国际民航组织标准”检测,检测内容为:亮度检测、饱和度检测、清晰度检测、图片背景色检测、图片人像中心检测、头部占比检测、面部遮挡检测、瞳孔检测、头部倾斜检测、红眼检测、佩戴眼镜检测。(检测具体内容可查看头像上传时的照片要求)。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6.体检证明,原件(电子1份)。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入境前可采用承诺制(单位上传健康承诺书),入境后到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7.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电子1份)。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8. 申请人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原件(电子1份)。
(1)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及入境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2)仅境内申请工作许可端口需提供。
9.其他材料, 原件(电子1份)。
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材料标准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原件彩色)上传至办理系统。
3.全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可要求进行线下纸质材料核验。
四、注意事项
1.实习合同期限应不超过6个月。
2.实习结束后不得办理加注“实习”字样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延期。
3.自2023年11月7日起,外国人在申请工作许可时,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专发〔2017〕36号)需提交的无犯罪记录等公文书,仅需办理《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符合《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我国领事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详情参阅中国领事服务网)。
五、审批时限
预审期限:3个工作日
备注:预审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在线受理。
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全程在线;决定通过后在系统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